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统计改革工作的重要部署,优化服务业核算,国家统计局改进劳动工资统计制度,将对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全面调查。按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和市统计局有关要求,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全县范围内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首位为1的法人单位。 按照所在地原则进行统计。以“谁发工资谁统计(劳务派遣人员除外)”为基本原则,劳务派遣人员按照“谁用工谁统计”的原则统计。 上报2024年1-12月的分月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数据。开网时间为2024年12月10日零点,截止时间为2025年2月10日24点。 开网时间为每季度末月10日零点,截止时间分别为一季度季后4日,二季度季后4日,三季度季后10日,四季度次年1月5日12点。 县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县范围内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劳动工资统计调查。 以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名录为基础,参考部门行政记录,对全县范围内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开展基本信息核实。 县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县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的业务培训,各调查单位应积极参加统计局组织的培训。 各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登录国家统计局统计云联网直报门户登录入口(https://tjy.stats.gov.cn)报送数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一章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各调查对象在执行《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过程中,应积极配合统计局做好劳动工资全面调查各项工作,如本单位基本信息、独立核算情况、下属单位归属情况等发生变化,请及时与统计局沟通。统计局在查询或核实统计数据时,调查对象应按时、按要求提供数据填报凭证资料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