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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时间:2021-12-03 17:12:11来源:中阳宣传网点击:513次

  近日,国家反诈中心制作了《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手册》,列举了十种常见电信网络诈骗类型,引发社会热议。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猖獗,不仅可能带给我们经济上的损失,稍不留神,还有群众因为贪图小便宜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助者。哪些行为可能已经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如何远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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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种常见电信网络诈骗类型


1.网络贷款诈骗

2.刷单返利诈骗

3.“杀猪盘”诈骗

4.冒充电商物流诈骗

5.冒充熟人或领导诈骗

6.冒充“公检法”诈骗

7.虚假投资理财诈骗

8.虚假购物诈骗

9.注销“校园贷”诈骗

10.网络游戏虚拟交易诈骗


律师说法





Q

电信网络诈骗行为可能涉嫌哪些犯罪?

  1.诈骗罪;2.招摇撞骗罪;3.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4.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5.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6.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7.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8.洗钱罪;9.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10.伪造身份证件罪;11.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



Q

“两卡”犯罪是指哪两卡?

  “两卡”犯罪是指非法出租、出售、购买“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所谓“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其中,银行卡既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大众常用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





Q

实施哪些行为可能成为电信网络信息犯罪的共犯:

  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有下列行为的,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1.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

  2.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3.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的;

  4.提供“伪基站”设备或相关服务的;

  5.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

  6.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主叫号码被修改为国内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号码,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的;

  7.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的;

  8.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

  9.招募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者制作、提供诈骗方案、术语清单、语音包、信息的;

  10.其他共同犯罪行为。



Q

什么行为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比如为他人信息网络犯罪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等。





Q

只要为信息网络犯罪行为提供了帮助就会构成犯罪吗?

  一、需要“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1.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2. 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3.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4.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5.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6.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7. 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二、帮助行为需要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

  8.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Q

帮助电信网络犯罪分子转账套现是否构成犯罪?

  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需要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践中,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1.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收款码、网络支付接口等,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2.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转换财物、套现的;


  3.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 “手续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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