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小孩在单位被爆竹炸伤,谁来赔偿?
陈大姐在一家烟花爆竹厂上班,工作比较忙,经常加班。由于7岁的儿子巍巍周末无人看管,陈大姐就将带到单位。一天,巍巍在厂房外面玩耍时,突然一挂小爆竹爆竹,将巍巍的手臂、腿部等多处炸伤,陈大姐要求单位承担儿子的赔偿责任。陈大姐的单位应当承担责任吗? 陈大姐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陈大姐单位的管理人,明知烟花爆竹为易燃易爆品,却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让小孩进入,以致发生伤害事故,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7岁小孩属于无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7岁小孩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其法定监护人的家长,未尽到监护责任,也有过错,因此可以适当减轻单位的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李某和仲某是大学同学,两人的关系很好,都非常爱好运动,特别是篮球。一天,两人约了班里的其他同学一起去操场打篮球。在比赛中,在争抢篮板球时李某无意中手肘击到眉骨,造成仲某眉骨破裂,钟某到校医院治疗时花费了近500元。后来仲某找到李某,要求其支付自己医疗费,李某以自己并非故意为由,拒绝支付。请问,仲某应该怎么办呢? 仲某可以向李某要求赔偿。本案中,虽然李某是在比赛时无意中伤到钟某,主观上并不存在故意,但是造成了伤害仲某的事实,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了侵权。根据“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人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法律规定可知,虽然李某的行为只是过失,但侵犯了仲某的人身权,仲某有权向李某索赔。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农民工郑某搭乘列车从长沙去往武汉广州。列车到达广州后,列车员发现车上留有郑某的身份证及其他生活用品,却不见其人。次日,该列车从广州返回长沙,途经一处隧道时,列车司机发现一具尸体,后检验部门认定:死者为郑某,死亡原因为从列车上坠落致大动脉破裂失血过多而死。请问,承运人是否应当对郑某的死承担赔偿责任? 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承运人不能证明导致郑某死亡的原因是郑某故意所为,因此,郑某不承担责任。虽然也不能证明郑某的死亡是由承运人直接导致,但郑某确实为该列车上的乘客,又有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承运人应当为郑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6月5日,中阳县开展以“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为主题的宣传活动
